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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赤城县公安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城县公安局,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西城壕90号。
法定代表人韩鲲,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剑,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杜某某与赤城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玉涛
审判员 徐广
审判员 吴文利

书记员: 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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