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杜某某与侯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杨文霞(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
侯某
李晓野(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袁富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文霞,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
委托代理人李晓野,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富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侯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扣押原告所有的汽车事发地位于邯郸县西召里村,侵权行为地邯郸县,请求将本案移交邯郸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作出(2015)丛民初字第0336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管辖异议申请。被告侯某不服,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自愿撤回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47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建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文霞,被告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富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告侯某与案外人张月等无论是否存在债务纠纷,均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能私自扣押他人财物。原告请求被告侯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冀D×××××号迈腾汽车返还原告杜某某。
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告侯某与案外人张月等无论是否存在债务纠纷,均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能私自扣押他人财物。原告请求被告侯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冀D×××××号迈腾汽车返还原告杜某某。
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侯某负担。

审判长:张建周

书记员:孙晓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