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玉喜
高云生(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
孙立军
李俊生(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甘春雷(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玉喜,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云生,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立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俊生,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甘春雷,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玉喜、孙立军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3)易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玉喜、孙立军于2014年9月9日自愿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贾玉喜、上诉人孙立军申请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贾玉喜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贾玉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孙立军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上诉人孙立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志宏
审判员:吕洪
审判员:付术勇
书记员: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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