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马某某
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女,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某某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某某、被上诉人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岳彩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尖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尖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国玉
审判员:杨志超
审判员:霍拓
书记员:乔思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