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吕建栋(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王鸿新
董洪升
沧州临港捷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高金印
许健(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阳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曹丽新
原告:杜某某,工人,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
委托代理人:吕建栋,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司机。
委托代理人:王鸿新,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董洪升,法律工作者。
被告:沧州临港捷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捷骅驾校)。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管委会东侧靖烨科技园8号楼5层。
负责人:高立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金印,工人。
委托代理人:许健,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大街华西小区图书大厦四楼。
负责人:李士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丽新,该公司职员。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98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上列经本院确定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在冀J×××××学号车所投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按本次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损失比例,在医疗费项下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在伤残项下赔付原告杜某某各项损失573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责70%赔付原告杜某某274元,剩余部分由被告阳光财险沧州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杜某某各项损失117元。被告捷骅驾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答辩、举证、质证等项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学号车所投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杜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009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杜某某各项损失117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杜某某的上列损失赔付后,被告沧州临港捷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被告高金印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
四、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事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2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上列经本院确定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在冀J×××××学号车所投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及限额内,按本次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损失比例,在医疗费项下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在伤残项下赔付原告杜某某各项损失573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责70%赔付原告杜某某274元,剩余部分由被告阳光财险沧州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杜某某各项损失117元。被告捷骅驾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答辩、举证、质证等项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学号车所投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杜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009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杜某某各项损失117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杜某某的上列损失赔付后,被告沧州临港捷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被告高金印在本案中不再履行赔偿义务;
四、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事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2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内交纳)。
审判长:孙福祥
审判员:丁金瑞
审判员:闫广练
书记员:刘玉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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