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纪德军(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杜某时
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永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德军,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杜某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某时房地产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汪飞林
审判员:程莉娜
审判员:聂潇
书记员: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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