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张留永(嘉鱼县司法局高铁岭镇法律服务所)
佘某
江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
程艳琴(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留永,嘉鱼县司法局高铁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下称财保咸宁分公司)。
住所地咸宁温泉路43号。
代表人杜洪锋,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艳琴,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佘某、财保咸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汪平红
审判员:刘晓地
审判员:易望启
书记员: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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