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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温克族,农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温克族,农民,住嫩江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嫩江县临江乡桦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嫩江县临江乡。负责人:潘跃忠,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江,该村委会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某某、王某某、赵凤兰因与被上诉人嫩江县临江乡桦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桦木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某某、王某某、赵凤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于卫平
审判员  代柳怡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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