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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系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李雪梅,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宇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 安

书记员:闫慈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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