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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鲁某、寇亚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聪惠、陈玉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新兴街4委*组。现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鸿均,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寇亚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欧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系寇亚平之弟。

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00.892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车牌号为冀F×××××奥迪轿车一辆(价值1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鲁某是被告寇亚平的情人,2017年7月原告与丈夫寇亚平因此离婚。离婚后,原告得知被告鲁某自2011年就与被告宼亚平有婚外情关系,在此期间,被告鲁某的日常花销不但有被告寇亚平供给,被告寇亚平还为被告鲁某买了位于定州市景秀江山小区10号楼一单元301室和辽源市的东艺郦园小区24号楼103.77平米的楼房两套。上述款项有的是被告寇亚平通过银行直接转给被告,有的是通过朋友转给被告鲁某。同时被告鲁某还将登记在被告寇亚平名下的车牌号为冀F×××××奥迪汽车一辆据为己有。原告认为被告鲁某明知被告寇亚平系有妇之夫,仍与被告寇亚平保持婚外情关系,并在六年多的时间里,从寇亚平处索取巨款,两人之间的婚外情关系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被告鲁某因婚外情向被告寇亚平索取巨额钱财,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合法夫妻共有财产权利,被告寇亚平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法应予返还。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寇亚平给鲁某打款的银行交易记录、房产本照片及被告寇亚平通过成斯给被告鲁某打款的银行交易记录及证人证言。被告鲁某辩称,我的名下的房屋是自己购买的,与原告夫妻共有的财产一点关系都没有。2007年,我在医科学院专科毕业,在2008年3月在大连干销售时认识了寇亚平,我跟寇亚平来到了定州,而且在第二年生了一个孩子,由于我没有经济来源,工作已经没了,并且我让寇亚平连打带骂带气身患多种疾病,从2011年至今寇亚平寄来的所有款项已经给孩子购买奶粉以及正常生活花销花费完毕,与购房没有一点关系。奥迪车已经归还寇亚平,有证人证言,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鲁某向本院提交了定州市景秀江山小区购房合同及辽源市的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黄秀云证明及诊断证明以及王宝明录音。被告寇亚平辩称:寇亚平与被告鲁某并不是在学校认识的,而是在宣化市夜总会认识的,认识时间大概是2009年3到4月份,生孩子有这么回事,当时鲁某告诉我怀孕,我给了她38000元让她去打胎,但是鲁某没去打胎,私自把孩子生下来了。银行打款记录只是一部分,给鲁某现金就不再说了。几年来在被告鲁某身上,花费了大量资金,房产照片及购买的房子也都是事实,女方说没经济来源还有多种疾病,怎么买的两套房子,打款记录在清单上都有,原告说的基本是事实,无须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寇亚平于1983年11月4日结婚,于2017年8月9日经本院调解离婚,本院(2017)冀0682民初326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寇亚平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寇亚平在本院2017年8月9日调解笔录中也表示无婚后财产。另查明,2009年被告寇亚平与被告鲁某搞婚外情,并生育小孩。自2011年至2016年,在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寇亚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寇亚平通过个人账户共给被告鲁某转款148.892万元,被告鲁某家人到定州解决鲁某与寇亚平婚外恋的事时,寇亚平通过成斯转给被告鲁某款72万元。2012年,被告鲁某从中国建设银行给被告寇亚平转款20万元。上述款项200.892万元(扣除被告鲁某打给被告寇亚平的20万元)均属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寇亚平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鲁某名下房产有辽源市东艺郦园商品区24号楼一套及定州市景秀江山小区10号楼1单元301楼房一套。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寇亚平主张该两套楼房均是被告寇亚平所给款购买,被告鲁某予以否认。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寇亚平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告所诉奥迪轿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寇亚平名下,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寇亚平均认可被告鲁某已将车还给了寇亚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房产本照片、证人彭某、刘某证言、被告鲁某提交的购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鲁某、寇亚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聪惠、陈玉兰、被告鲁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鸿均、被告寇亚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欧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被告寇亚平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被告鲁某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二被告的同居关系属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寇亚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寇亚平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转给被告鲁某,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况且被告寇亚平给付被告鲁某款项是基于双方之间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应认定为无效。被告鲁某对本案争议款项是非善意的不法取得。原告杜某某虽然与被告寇亚平离婚,但转款行为发生在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寇亚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转款项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寇亚平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诉求款项,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鲁某辩称将上述款项已用于自己及孩子日常花销以及自己看病花销完毕的理由不能对抗其应承担的返还责任。原告认可被告鲁某将奥迪轿车返还了被告寇亚平,故对其要求被告鲁某返还车辆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杜某某款200.892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7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671元,由被告寇亚平、被告鲁某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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