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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新华与杜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新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建梅(系原告杜新华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冀永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魏彦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新华与被告杜某某、第三人魏彦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新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新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杜新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杜新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晓辉

书记员:茹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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