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王丽霞(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申明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
曹保平
邯郸市月亮湾保健品有限公司
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磁县宏泰金属制品厂
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丽霞,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明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律师。
被告:曹保平。
被告:邯郸市月亮湾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磁县园中园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志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宏泰金属制品厂。地址:磁县磨里街村南。
法定代表人:蔺宏彬,该厂厂长。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曹保平、邯郸市月亮湾保健品有限公司、磁县宏泰金属制品厂为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丽霞、申明佳,被告邯郸市月亮湾保健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飞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保平、磁县宏泰金属制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所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曹保平在合同到期后未偿还借款,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邯郸市月亮湾保健品有限公司、磁县宏泰金属制品厂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既约定了罚息,又约定了滞纳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酌定由被告按原告损失即合同约定利息的30%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曹保平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某某借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月息2%计算);
二、限被告曹保平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杜某某上述逾期利息30%的违约金;
三、被告邯郸市月亮湾保健品有限公司、磁县宏泰金属制品厂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杜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52元,由被告曹保平负担,被告邯郸市月亮湾保健品有限公司、磁县宏泰金属制品厂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所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曹保平在合同到期后未偿还借款,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邯郸市月亮湾保健品有限公司、磁县宏泰金属制品厂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既约定了罚息,又约定了滞纳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酌定由被告按原告损失即合同约定利息的30%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曹保平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某某借款35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月息2%计算);
二、限被告曹保平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杜某某上述逾期利息30%的违约金;
三、被告邯郸市月亮湾保健品有限公司、磁县宏泰金属制品厂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杜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52元,由被告曹保平负担,被告邯郸市月亮湾保健品有限公司、磁县宏泰金属制品厂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长:胡红勇
审判员:徐海新
审判员:张策
书记员:王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