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张健(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王金中
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中。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金中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槐倩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加工零件,并就所欠加工费出具证明一张,双方之间应系加工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欠加工费16400元,提供了被告签名的证明为证,该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加工费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加工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金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杜某某加工费16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王金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加工零件,并就所欠加工费出具证明一张,双方之间应系加工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欠加工费16400元,提供了被告签名的证明为证,该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加工费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加工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金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杜某某加工费16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王金中负担。
审判长:槐倩颖
书记员:温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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