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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XX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XX海
田朝(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被告:XX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朝,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XX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国军

书记员: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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