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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瑞,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经审查,被告王某某的户籍地在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XXX弄XXX号XXX室,但被告王某某属人户分离、并长期居住于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弄XXX号XXX室,该地为被告王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姚蓉蓉

书记员:邵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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