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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
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亚琴
陈尚柱(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原告杜某。
被告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才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亚琴,系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尚柱,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黄某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某扬某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杜某与被告黄某扬某房产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因原告杜某与被告黄某扬某房产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亚萍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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