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况自友(湖北赤壁蒲圻法律服务所)
唐某某
陈莉
陈某
王水平
邓龙辉(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
李燕(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杜某某,系死者陈某1之母。
原告:唐某某,系死者陈某1之妻。
原告:陈莉,系死者陈某1之女。
原告:陈某。
法定代理人:唐某某(系陈某之母)。
上述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自友,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水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龙辉,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
代表人:张华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唐某某、陈莉和陈某与被告王水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以下简称赤壁人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
2月24日,四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对两事故车辆相撞时在公路上的位置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
5月25日,四原告与被告王水平向本院书面申请自行调解,本院准许其自行调解期至2016年8月1日止。
2016年8月16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自友、被告王水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龙辉、被告赤壁人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到庭参加诉讼,经被告王水平申请,鉴定人刘丰、王亮出庭作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某某、唐某某、陈莉和陈某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水平赔偿杜某某、唐某某、陈莉和陈某因其亲属陈某1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65415.5元;2.赤壁人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王水平、赤壁人保负担。
诉讼过程中,杜某某、唐某某、陈莉和陈某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金额为873024元{死亡赔偿金541020元(27051元/年×20年)、丧葬费23660元(47320元/年÷2)、被扶养人生活费127344元[杜某某的生活费81864元(18192元/年×9年÷2)、陈某的生活费45480元(18192元/年×5年÷2)]、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1000元、车损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5日2时35分,陈某1驾驶鄂L×××××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载货货车,由赤壁前往崇阳县,当该车行驶至线××市红旗桥路段时,遇相向由王水平驾驶的鄂L×××××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快速右转弯,因王水平驾驶的空车右转弯时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制动时顺时针甩尾与陈某1正常驾驶的鄂L×××××号货车左前角相撞,造成陈某1受伤死亡及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赤壁交警)依据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平安行鉴定所)推测出的不符合事故客观事实的司法鉴定意见作出第(2015)21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水平和陈某1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杜某某、唐某某、陈莉和陈某不服上述交通事故认定,认为该认定有明显错误,并明显偏袒王水平。
错误为:(1)认定王水平驾车时速为64.7km/h(不确定度±2km/h),而鄂L×××××号车辆GPS显示鄂L×××××号车在事发时时速为70km/h,已超速40%;(2)从事故发生后的车辆痕迹,并结合现场天气和行车轨迹来看,王水平驾驶的车辆在超速右转弯时是大右转弯,占用左车道,当发现前方有车时,紧急制动,由于地面有雨水,路滑,加上车辆快速右转弯的惯性,致使鄂L×××××号车辆猛烈撞击陈某1驾驶的车辆,由此可见,王水平驾驶的机动车辆根本就是制动严重不合格,高速转弯和刹车失灵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事故认定书只描述为“制动不良”、“左前角刮撞”,混淆了王水平所驾车辆安全隐患的程度差别;高速转弯,并没有按路面要求进行减速行驶,是严重违章行为,也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平安行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事故认定书》降低了王水平驾车高速行驶的危险程度和违章情节,陈某1正常驾驶的鄂L×××××号货车超载不是事故形成的要件。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此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予采信,并重新认定王水平在本案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至少80%以上的民事赔偿责任,陈某1不负事故责任或承担最多10%以下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根据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军安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水平驾驶的车辆跨越双黄线证据确实充分,无证据认定陈某1驾驶的车辆越黄线。
因此,王水平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水平为鄂L×××××号车辆在赤壁人保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王水平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其对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异议。
2.其认为杜某某、唐某某、陈莉和陈某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没有异议的,因该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上述四人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上述四人现在不认可责任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3.杜某某、唐某某、陈莉和陈某认为平安行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偏袒其一方,但该鉴定意见是通过现场勘察及对所有的材料进行分析得出来的,其结论合法、公平、公正;而上述四人申请军安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其认为该鉴定意见对事故形成的成因缺乏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其结论具有片面性。
4.杜某某、唐某某、陈莉和陈某的诉讼请求过高,应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划分比例,而不是由其全部承担。
5.其垫付的费用50000元要求赤壁人保在本案中向其支付。
赤壁人保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公司同意王水平的答辩意见,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2.其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因王水平驾驶的车辆为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故其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赔。
4.请法庭依法查明王水平的驾驶证。
5.杜某某、唐某某、陈莉和陈某的诉讼请求过高,请法院相应的核减。
6.其公司不是本案侵权人,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长:廖玉华
书记员: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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