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华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静一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80号。
法定代表人邬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天津静一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0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颜 弘 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 人民陪审员 焦玉刚
书记员:谷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