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第三人:高碑店市广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东路万和城B34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边宗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第三人高碑店市广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学伟
书记员:刘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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