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明
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杜成某
原告:杨秀明,磁县磁州镇中山东路10号。
委托代理人: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成某。
原告杨秀明诉被告杜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杜成杜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且下落不明,原告拒绝以公告方式送达。
本院认为,本院在对被告杜成某进行通知应诉时,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所在地,被告长期不在该处居住,采取其他方式也查找不到被告的确切住址,原告又拒绝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秀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在对被告杜成某进行通知应诉时,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所在地,被告长期不在该处居住,采取其他方式也查找不到被告的确切住址,原告又拒绝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秀明的起诉。
审判长:陈宏峰
审判员:王志芳
审判员:林冬
书记员:崔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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