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 判 员 卢山
书记员:徐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