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4元,已减半收取计712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胜龙
书记员: 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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