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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峰德
李强(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连喜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峰德,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强,刘霄虹,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德震),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连喜(系被上诉人张某某之三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被告张宏亮,农民。
上诉人杜峰德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峰德及委托代理人刘霄虹,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连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审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审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苑汝成
审判员:曲刚
审判员:王清江

书记员: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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