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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崔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崔某某(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杜某某,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杜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杜小五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杜某某以被申请人杜小五系其父亲,由于被申请人杜小五于2009年12月27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没有任何消息,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杜小五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杜小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乡南豪村,与申请人杜某某系父子关系。杜小五于2009年12月27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4年10月13日,杜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杜小五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的规定,于2014年11月3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杜小五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杜小五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霸州市康仙庄乡南豪家务村村民委员会和霸州市公安局康仙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霸州市人民法院(2011)霸民初字第30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杜小五自2009年12月27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申请人杜某某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有四年之久,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年届满后,被申请人杜小五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杜某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杜小五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杜小五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杜小五自2009年12月27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申请人杜某某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有四年之久,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年届满后,被申请人杜小五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杜某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杜小五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杜小五死亡。

审判长:李建民
审判员:黄玉栋
审判员:马燕

书记员:贾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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