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杜某某、魏某某、杜某某1、杜某某2与被告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起诉人: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起诉人: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起诉人:杜怡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起诉人:杜冠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理人:包莉莉(杜怡宁、杜冠延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四起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喜,黑龙江刘忠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4月12日,本院收到杜某某、魏某某、杜怡宁、杜冠延的起诉状。起诉人杜某某、魏某某、杜怡宁、杜冠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杜春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480,812.5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杜某某、魏某某系交通事故受害人(死者杜春雷)的父母,原告杜怡宁、杜冠延系交通事故受害人(死者杜春雷)的未成年孩子,2016年10月杜春雷来到哈尔滨龙邦物流园区,受雇于被告刘某某,为其从事司机工作,2017年6月12日1时30分,在工作中驾驶被告所有的黑EC57**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从北安返回哈尔滨时,在明水县境内国道202线387KM+920M处发生交通事故,不治身亡。死者杜春雷受雇于被告刘某某,在从事运输工作中,因工作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案被起诉人刘某某户籍所在地为富裕县繁荣乡繁荣村1组,但在起诉人提交的华景方的证言及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中提到,死者杜春雷生前自2016年10月份开始受雇于哈尔滨龙邦物流,那么被起诉人刘某某至少自2016年10月开始就在哈尔滨工作、生活,故其经常居住地应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龙运物流园C区55号,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涉案交通事故在明水县发生,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杜某某、魏某某、杜怡宁、杜冠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海峰

书记员: 李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