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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建军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建军
孟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原告杜建军,男,1972年出生,个体,现住张家口市。
委托代理人孟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1953年出生,退休工人,原住张家口市,现住地址不详。
原告杜建军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被告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偿还原告杜建军借款7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由被告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被告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偿还原告杜建军借款7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由被告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成
审判员:李利平
审判员:王凯隆

书记员:乔瑞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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