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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泗村店村5区2排10号。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金卫东

书记员: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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