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宝林,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学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富某某友某达斡尔族满族柯尔克孜族乡三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孟艳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亚君。
再审申请人杜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富某某友某达斡尔族满族柯尔克孜族乡三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富裕三某某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齐民一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某某申请再审称:富裕三某某村委会未将本案涉及的杜某某现承包经营的土地作为农户的承包田发包,而是将该地作为村机动地管理并向杜某某收取承包费,富裕三某某村委会的做法违反了我国的农业政策,一、二审判决均未认定此事实是错误的。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富裕三某某村委会提交意见称:杜某某现承包经营的涉案土地是国有土地,现由富裕三某某村委会按机动地管理,谁种谁交承包费,不应分给村民。杜某某的观点错误,故此不同意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土地是否已作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的农户承包田,由富裕三某某村委会发包给杜某某经营管理,而并非该地是否是富裕三某某村委会所有的集体土地,及应否按国家农业政策无偿发包给杜某某经营管理的问题。本案中,富裕三某某村委会并未将涉案土地作为农户承包田无偿发包给杜某某,而是作为经县、乡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小区的土地发包给杜某某经营管理,并收取承包费,并且双方曾于2001年3月14日签订了十年的承包合同并如约履行。本案二审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并无错误。杜某某所提涉案土地未作为承包田无偿发包给其经营违反了国家农业政策的主张,既不是本案诉争的问题,更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杜某某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杜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路兴东 审 判 员 郭春丽 代理审判员 王一帆
书记员:赵怡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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