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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赵一民,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成年。被告杜国文,成年。
本院在受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杜国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杜某某于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鹏勃
书记员:蔡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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