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杜某某与杜某某、杜国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一民,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成年。
被告杜国文,成年。

本院在受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杜国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杜某某于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鹏勃

书记员:蔡雪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