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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庆春与王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庆春。
委托代理人范友中,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张某某,身份证号吗xxxx。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潘文军,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于春梅,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庆春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四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庆春的委托代理人范友中及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文军、于春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庆春诉称,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与原告杜庆春有业务往来,2010年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羽绒服出口销售,2011年1月2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总计欠原告货款564888元,书面约定分两次付清,二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辩称,原告杜庆春提供的还款计划内容为购买羽绒服,下面落款为借款人,其主张的买卖关系不存在,借款事实也不存在,二被告从未向原告杜庆春购买过羽绒服,也没有向原告借过款,二被告认为原告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恶意诉讼。原告主张的事实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杜庆春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庆春为了证明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有业务关系,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王某某、张某某签名的还款计划,内容载明二被告欠原告杜庆春羽绒服货款564888元,分两期还清,2011年3月30日还款200000元,余款2011年10月30日还清。该还款计划有二被告签名,但签名前注明为借款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否认与原告杜庆春有买卖关系,并辩称原告杜庆春提交的还款计划其内容均不是二被告所书写,并且被告签名前落款为“借款人”,并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货款564888元。但不否认该还款计划中王某某、张某某个人签名的真实性。
以上事实有原告杜庆春提交的还款计划以及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杜庆春提供的由被告王某某、张某某签名的还款计划明确载明二被告欠原告杜庆春羽绒服款564888元,且约定了还款期限,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对原告杜庆春的主张应予维护。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有二被告的亲笔签名,还款计划的内容不是二被告亲自书写,并不必然表示该还款计划不是真实的,还款计划中二被告的签名前为“借款人”与原告所述欠货款从字面上不完全相符,但还款计划中的主要内容书写完整、明确,仅凭此一点难以否定还款计划的真实性。因此,二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杜庆春货款人民币564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四平

书记员: 唐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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