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杜庆丰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庆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慧,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36岁,汉族,住博野县。

原告杜庆丰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庆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庆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3450元;2、诉讼费用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相识,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写明2015年2月18日前偿还。但逾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拖延不还,不得已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借原告杜庆丰人民币30000元,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予以认定。原告杜庆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主张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只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日到期后,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故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偿还原告杜庆丰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以上给付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强

书记员:戴晓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