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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付与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付
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林涛(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贾凯旋(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魏某

原告:杜某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赞皇县。
被告: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小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佼
委托代理人:张林涛、贾凯旋,系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女,该公司财务人员,现住赞皇县。
杜某付与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杜某付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杜某付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杜某付负担。

审判长:张勇

书记员:乔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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