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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广东与李某某、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广东
李树文(北京开创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月永(北京诚汇律师事务所)
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周生杰(河北唤民(北京)律师事务所)

原告杜广东。
委托代理人李树文,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月永,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南侧阳光小区B005号。
法定代表人宋润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生杰,河北唤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广东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红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树文,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月永,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生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广东诉称,2015年8月6日,原告通过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约定由被告李某某购买原告杜广东所有的坐落××××自治县潮白河孔雀城英国宫三期21号楼2单元1102室房屋,总面积84.41平方米,总房款7500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某某应于2015年8月19日前付款280000元,但至今未付,且超过120日未付剩余房款,其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二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自2016年4月18日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
2016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返还所有购房手续原件,但其至今未返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不返还购房款400000元;2.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所有的购房手续原件,包括购房买卖合同、不动产发票、公共维修基金票据、契税票据。
被告李某某辩称,《补充协议》中约定,“当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进行了重新约定,且被告李某某已按约向原告支付了购房定金及部分购房款400000元。
2016年4月23日,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通知原告杜广东办理相关手续,原告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故原告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李某某也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书。
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作为居间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依法解除后,同意返还原告所有的购房手续原件。
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
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且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也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九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杜广东与被告李某某、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广东返还原告的购房手续原件,包括购房买卖合同、不动产发票、公共维修基金票据、契税票据。
三、驳回原告杜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杜广东负担3000元,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
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
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且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也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九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杜广东与被告李某某、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广东返还原告的购房手续原件,包括购房买卖合同、不动产发票、公共维修基金票据、契税票据。
三、驳回原告杜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杜广东负担3000元,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审判长:范红达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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