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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杜某团队等与黑龙江省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中心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退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杨,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某团队。被告:黑龙江省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中心医院,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立街59号。主要负责人:顾漫红,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荣,黑龙江卓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杜某团队诉称,原告系齐齐哈尔医学院退休教师,2014年2月受聘于被告任院长助理职务。为了促进被告医院康复医疗事业的发展,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月工资12,000.00元,绩效工资为全科效益的30%。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2月起至2015年6月止的绩效工资1750,000.00元,并给付工作期间受伤的医疗费用1,700.00元,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执业医师的转迁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原告杜某团队与被告黑龙江省农垦齐齐哈尔管理局中心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杜某坚持以杜某及杜某团队为主体参加诉讼,因按两个原告主体诉讼,诉讼标的额计算不一致,故本案原告主体及诉讼标的额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65.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辛 麟
审判员 杨永龙
审判员 陈志东

书记员:顾哲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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