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永兴泰某家具商场,住所地:杜蒙县泰某镇南街天桥商场下。经营者张宝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261962********),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杜蒙县泰某镇阿尔善路乌兰图雅街兴利巷***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天宇,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胡某某莫某某吐莫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杜蒙县胡某某莫某某吐莫村。法定代表人:包大伟,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1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办公桌椅共计15600元并出具欠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该欠款。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600元。被告辩称,该欠款是原呼格勒村所欠,该村已于2002年与我村民委员会合并,现我村里承认有该笔欠款,但在村里的帐上没有体现。同意偿还欠款,但暂时没有钱,等到2018年5月偿还该欠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1年1月,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胡某某莫镇呼格勒村民委员会在原告永兴家具商场处购买办公桌椅共计15600元并出具欠据,该村党支部书记李兴在欠据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另查明,2002年,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胡某某莫镇呼格勒村民委员会与东吐莫村委会合并为东吐莫村委会。被告一直未偿还该欠款。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永兴泰某家具商场(以下简称永兴家具商场)与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胡某某莫某某吐莫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吐莫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祥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天宇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包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货物并出具欠据,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胡某某莫某某吐莫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永兴泰某家具商场欠款156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胡某某莫某某吐莫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虹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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