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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孙某、单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苏妮
孙某
单某
于文争(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宣武支公司广安门营业部

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妮(原告儿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某,无业。
被告单某。

被告
委托代理人于文争,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宣武支公司广安门营业部,住所地广安门外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0702。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孙某、单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宣武支公司广安门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6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杜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杜某某担负。

审判长:周玉荣

书记员: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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