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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家磊与杨某某、随子某、杨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查封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家磊
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随子某
杨某某
孙某某

原告杜家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瑞涛,男,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清河县。
被告随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家磊诉被告杨某某、随子某、杨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某某名下清河县浙江商贸城A7号楼302号商铺、清河县浙江商贸城第A6幢1009、2009号商铺、冀EW6389别克轿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告杜家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孙某某名下清河县浙江商贸城A7号楼302号商铺、清河县浙江商贸城第A6幢1009、2009号商铺、冀EW6389别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杜家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孙某某名下清河县浙江商贸城A7号楼302号商铺、清河县浙江商贸城第A6幢1009、2009号商铺、冀EW6389别克轿车一辆。

审判长:刘惠军
审判员:王贞
审判员:邱威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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