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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家磊与杨某某、随子某、杨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查封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家磊
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随子某
杨某某
孙某某

原告杜家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瑞涛,男,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清河县。
被告随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家磊诉被告杨某某、随子某、杨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某某名下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20060040;土地证号:2005508号);被告随子某名下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清私房城区字第20131204号;土地证号:清国用2005第518号);被告杨某某开办的清河县新锐绒毛厂名下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1100427;土地证号:2005564);被告杨某某名下清河县鑫亚面粉厂的机器设备;被告孙某某名下地产一处(土地证号:清集用2004293号)。

本院认为,原告杜家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杨某某名下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20060040;土地证号:2005508号);被告随子某名下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清私房城区字第20131204号;土地证号:清国用2005第518号);被告杨某某开办的清河县新锐绒毛厂名下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1100427;土地证号:2005564);被告杨某某名下清河县鑫亚面粉厂的机器设备;被告孙某某名下地产一处(土地证号:清集用2004293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杜家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杨某某名下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20060040;土地证号:2005508号);被告随子某名下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清私房城区字第20131204号;土地证号:清国用2005第518号);被告杨某某开办的清河县新锐绒毛厂名下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1100427;土地证号:2005564);被告杨某某名下清河县鑫亚面粉厂的机器设备;被告孙某某名下地产一处(土地证号:清集用2004293号)。

审判长:刘惠军
审判员:王贞
审判员:邱威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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