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家磊
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随子某
杨某某
孙某某
原告杜家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瑞涛,男,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清河县。
被告随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家磊诉被告杨某某、随子某、杨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某某名下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20060040;土地证号:2005508号);被告随子某名下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清私房城区字第20131204号;土地证号:清国用2005第518号);被告杨某某开办的清河县新锐绒毛厂名下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1100427;土地证号:2005564);被告杨某某名下清河县鑫亚面粉厂的机器设备;被告孙某某名下地产一处(土地证号:清集用2004293号)。
本院认为,原告杜家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杨某某名下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20060040;土地证号:2005508号);被告随子某名下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清私房城区字第20131204号;土地证号:清国用2005第518号);被告杨某某开办的清河县新锐绒毛厂名下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1100427;土地证号:2005564);被告杨某某名下清河县鑫亚面粉厂的机器设备;被告孙某某名下地产一处(土地证号:清集用2004293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杜家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杨某某名下的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20060040;土地证号:2005508号);被告随子某名下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清私房城区字第20131204号;土地证号:清国用2005第518号);被告杨某某开办的清河县新锐绒毛厂名下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1100427;土地证号:2005564);被告杨某某名下清河县鑫亚面粉厂的机器设备;被告孙某某名下地产一处(土地证号:清集用2004293号)。
审判长:刘惠军
审判员:王贞
审判员:邱威
书记员:张晓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