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家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鹏,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惠玲(系被申请人妹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杜家文申请认定陆秀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杜家文称,父亲杜某某患有老年痴呆。现为处理杜某某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杜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杜家文担任监护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惠玲称,申请人陈述属实,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济宁路XXX弄XXX号XXX室。张义成和付秀珍曾系夫妻,生育一子,即申请人杜家文。张义成和付秀珍已经离婚。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惠玲系被申请人杜某某的妹妹。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杜某某患有老年痴呆,有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为证。故申请人杜家文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应予支持。申请人杜家文系被申请人杜某某的儿子,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杜家文可以担任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认定杜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杜家文为杜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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