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家声
刘某某
原告杜家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杜家声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小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家声、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未能清偿所欠债务,引发纷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20万元,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杜家声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未能清偿所欠债务,引发纷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20万元,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杜家声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小虎
书记员: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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