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8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计1,4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玉斌
书记员:史鑫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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