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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侯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媛美,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兵,赤城县赤城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候占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被告候占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媛美、被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侯某某和李某某共同向我借款7万元做生意,并约定利息3分。借款后,二被告从未还过本金及利息,我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及利息,二被告互相推诿,不予偿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我本金及利息。侯某某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过钱,也从未收到过原告的7万元钱,我们不存在借贷关系,不承担偿还义务。我只是后来才知道杜某某将钱借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的借钱行为与我无关,钱给了谁应该向谁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过钱,也未与侯某某做过生意,原告也未向我主张过债权,杜某某曾给过这个钱,是侯某某让杜某某给拿的,侯某某让我把这钱转交给杜平,我给杜平的时候,杜某某也在现场,我不承担还款义务。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李某某手机通话录音;2.原告与侯某某的手机通话录音。用于证明原告曾借给二被告7万元钱,并分别向二被告要过7万元钱。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侯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证明原告将钱借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提出异议,认为该通话录音是偷录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上述通话录音与原、被告陈述的事实相互印证,且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认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的一天,李某某要向杜某某借7万元钱,按3利息3分计算,杜某某没有答应。第二天,侯某某(杜某某是侯某某的司机)给杜某某打电话,让杜某某借钱给李某某,杜某某将7万元钱给了李某某。
认为。综上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古晓爱 审判员 王 庭

书记员:吴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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