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安庆
范存良
胡某某
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原告杜安庆,农民。
委托代理人范存良。
被告胡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安庆诉被告胡某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安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杜安庆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安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杜安庆负担。
审判长:张建华
审判员:索书宝
审判员:姚明明
书记员:李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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