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黑龙江省建设农场第四管理区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荣,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滨,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某,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杜某某、原审被告张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7)黑8106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杜某某依据与张某某签订的《卖地合同》,主张因张某某、张某未按合同约定使杜某某耕种案涉土地,故要求张某某、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土地转让款并支付利息。张某某及二审出庭参加诉讼的张某均称并未收到转让款,对此杜某某亦未举示任何证据证实,故本案争议焦点即为案涉土地转让款是否实际交付。二审庭审中,杜某某虽自述将案涉土地转让款交付给张某,但其对2015年11月4日与张某《卖地合同》的签订目的、合同条款拟定过程、土地转让款交付的时间、地点、在场人物、款项数额等重要细节均陈述不清且有前后矛盾之处,鉴于张某某与张某对此均不认可,故该基本事实应予重新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7)黑8106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吉凤
审判员 周志强
审判员 韩 冬
书记员:吕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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