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理人:杜某,男,1969年12月27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系杜某某父亲。
被告:崔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阮金超,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王兰,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福录,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崔松某、崔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11月16日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审判员 甘金中
书记员:赵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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