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某、王某某连带返还借款80万元;2.判令被告张某某、王某某连带返还利息,以80万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原告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万四每日计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张某某转账借款35万元;2018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张某某转账借款25万元;2019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王某某转账借款20万元。以上三笔共计80万元。被告王某某自2018年7月31日起,每月底向原告结清当月利息,利息按照万四每日计算。原告由于其他债务到期,于2019年4月多次向两被告要求返还借款本金,两被告表示无力偿还。
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张某某的户籍所在地虽在闵行区江川东路XXX弄XXX号XXX室,但其早就不在该地址实际居住,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黄浦区建国新路XXX弄XXX号XXX室,租赁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止。诉状记载被告王小燕的地址位于青浦区,其实际居住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建国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不应由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海市黄浦区老西门街道方斜居民委员会盖章的情况说明记载,被告张某某、王小燕自2018年9月10日起居住在黄浦区建国新路XXX弄XXX号XXX室地址。至起诉时两被告在上述地址居住未满一年,不构成二人的经常居住地。鉴于被告张某某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据此享有管辖权。故被告张某某、王小燕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某、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 蕾
书记员:周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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