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复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杜复旦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杜复旦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复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复旦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杜复旦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复旦负担。
审判员:施 蕾
书记员:王俐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