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华,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油江路29号。
代表人:邹明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卉,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江 咏
书记员:夏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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