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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国新、高淑云诉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国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高淑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委托代理人杜国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新、高淑云诉被告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国新于2016年6月28日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国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国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5元,减半收取2378元,由原告杜国新负担。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吴军一 审判员 刘佳南

书记员: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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