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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方某某等与英山县温某某甘塘坳村村民委员会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
原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旺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英山县温某某甘塘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英山县温某某甘塘坳村。
法定代表人:吴险峰,该村村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67649679—8。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文,该村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英山县长冲高级中学。住所地:英山县温某某甘塘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周皓,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富,该校副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杜某某、方某某与英山县温某某甘塘坳村村民委员会英山县长冲高级中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申请评估,该案扣除审限。现原告杜某某、方某某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方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由原告杜某某、方某某负担。

审判长 余亩千
审判员 徐志
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

书记员: 王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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